山西物业服务收费明年执行新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专题会议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依据各设区市住建(房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内容,以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拟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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