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偷走嫖资 因盗窃罪获刑 占有权受法律保护

云南一名男子在支付3000元嫖娼后,又将现金从失足妇女的包里偷偷拿走。近日,该案件在云南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赵某某出生于1989年,是楚雄市人。2024年6月24日,他因嫖娼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随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了被害人邹某某,并于2023年6月22日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地点进行**嫖娼活动。赵某某支付了3000元嫖资,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趁邹某某洗澡时将这笔钱从其包内窃走。

次日,赵某某主动投案,违法所得3000元已被追缴,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确认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判决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付建分析称,尽管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但在交易完成后,**者对嫖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这种占有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未经同意擅自拿走嫖资的行为侵犯了**者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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